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江苏省将立法规定小升初不得选拔考试
整理自:扬子晚报 2009-1-18 12:51:05

竞赛成绩不得作为“小升初”的依据;学校不得推销教辅材料;对“私生子”要履行抚养义务;KTV接纳中学生可能被停业;未成年人不得参加营利性选美……昨日,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在南京举行,对《江苏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(草案修改稿)》(下称《修改稿》)进行二审。按照惯例,该条例将在今天通过,并拟于今年6月1日起施行。

  亮点1

  “小升初”竞赛成绩不作数

  以往,在“小升初”当中,一些名校,无论是公办的,还是民办的,都把各种竞赛成绩作为招生的一个重要依据,这直接加重了学生的负担,影响了孩子们的身心健康。尽管南京等地教育部门也曾明文禁止,但收效甚微。昨日,南京一中、金陵中学、中华中学、南外、南师附中等多所名校的校长公开承诺,今后“小升初”不再看竞赛证书。

  这一点,我省在此次立法中得到高调响应。记者注意到,《修改稿》中吸收了一些委员和家长的建议,特意增加一条规定:今后,我省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,不论公办的还是民办的,都不得举行或变相举行与入学挂钩的选拔考试或测试,不得将各类竞赛成绩作为招生的依据,不得公布学生的考试成绩名次,不得向学生推销或变相推销练习册、习题集等教辅材料。

  亮点2

  “非婚生子女”也得管

  《条例(草案)》一审时提出,父母虐待孩子,有可能被撤销监护权。《修改稿》一方面,在删除“严重危害未成年身心健康”这一前提的同时,增加了“经教育不改的”要求,给监护人一个机会。一方面,对于谁有资格提出申请,确定为“未成年人的近亲属、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、未成年人住地居委会、村委会和民政部门”,学校、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的资格则被撤销。

  在家庭关系中,一直有一些特殊家庭或特殊子女,比如过继子女、领养子女、非婚子女,以及犯罪的孩子,等等,对他们也要进行保护。《修改稿》提出,父母对未成年的继子女、养子女、非婚生子女,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,不得歧视、虐待、伤害或遗弃;不得因为未成年人有违法犯罪行为而拒绝履行监护职责。

  亮点3

  KTV接纳未成年人重罚3万

  该条例在第一次审议时,不少委员和单位提出,禁止未成年人去泡吧、KTV、舞厅等营业性娱乐场所,禁止进网吧,禁止向未成年人卖烟卖酒。《修改稿》进行了完善。对于进网吧、KTV、舞厅等娱乐场所,以及去买烟酒的,如果不能判断出是否已经成年,那应该要求他们出示身份证件。同时规定,任何人不应要求未成年人代为购买烟酒。

  考虑到一些商家可能为了赚钱,而有意忽略未成年人的年龄,《修改稿》特意增加了两条力度较大的处罚规定:一是KTV、舞厅等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的,可重罚3万元;二是网吧接纳未成年人进入的,可处以5000元以上1.5万元以下罚款。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的,保留了原来的规定,即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。

  《修改稿》不仅规定学校、教师不得组织学生参加商业性活动,或与学生年龄、身心健康等不相适应的活动,而且还规定,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组织、胁迫、诱骗、利用未成年人乞讨,参加营利性的表演、礼仪、选美等活动。组织未成年人参加公益性的表演、礼仪等活动的,要征得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同意。

  另据悉,为了让公众更好地了解这部新法规,新版江苏人大网(www.jsrd.gov.vn)将于1月21日上午9:45-11:00举办“嘉宾访谈”,特邀省人大专家就《条例》与网民在线交流。 记者 于英杰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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